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7625號
TCDV,114,司促,27625,202510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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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7625號
債 權 人 陳明宏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沅淼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
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定有
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為便
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
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
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
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訟程
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㈡提出債務人賴沅淼之最新戶籍謄
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、債務人之實際住居
所地。㈢確認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?是否請求利息?若是,利
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?㈣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「114
年10月5日」之釋明資料並確認利息起算日為「114年10月5
日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(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)㈤提出
債務人借款145萬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票)
,或匯款收據影本、轉帳收據影本,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
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。㈥確認案號為「114年豐
簡175號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。」,
惟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、民國114年10月20日具狀補
正資料未有兩造間借款之釋明,且亦未補正其債務人賴沅淼
之戶籍謄本,本院無從審酌當事人能力、訴訟能力、管轄有
無,應認債權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,則其聲請於法
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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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