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7601號
TCDV,114,司促,27601,202510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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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7601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

債 務 人 林盈榛

楊柚騏


一、㈠債務人林盈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元,及其中
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林盈榛、楊柚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
仟陸佰玖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
點九八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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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