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7507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為何?並提出債務人曾 峰(身分證統一編號
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(因
電子遞狀致聲請狀與證物不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