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7351號
債 權 人 海龍王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金隆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超豐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補正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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