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7264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黃泰裕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金裕、羅雅萍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補正清償期已屆至之釋明(如對債務人二人之催告函暨掛號
郵件回執)。
㈡或陳明併釋明不需要催告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為何
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