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712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瑀婷、陳國益、陳鼎豪、陳國裕、陳
碧蓮、楊陳速霞、陳艷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經查被繼承人陳國林之繼承人張瑀婷、陳國益、陳鼎豪、
陳國裕、陳碧蓮、楊陳速霞、陳艷秋均於本院113年度司
繼字第4724號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,請陳報其合法
之繼承人或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