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7100號
TCDV,114,司促,27100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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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710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張正忠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參佰元,及其中
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
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0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正忠於107年8月2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
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
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
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
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
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
15計算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張正忠截至遞狀日止,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23,48
6元,而於114年08月08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,依約計
算利息、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20,814元,以上共計
新臺幣144,300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
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帳簿查詢表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信用卡約定條
款影本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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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