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7035號
TCDV,114,司促,27035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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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703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簡辰亘


簡茂森

陳姝爾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簡辰亘前就讀國立臺灣海
洋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簡茂森陳姝爾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
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(其中編號5未結清),金額總計為新臺
幣150,705元整,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
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32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
攤還本息。詎債務人於114年01月01日起,即未依約履償,
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9,173元整及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雖
經債務人一再催討,仍未還款,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追償全部
借款本息,另債務人簡茂森陳姝爾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
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
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
法第138條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
之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
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
。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、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、
就貸放出查詢單1份、內政部提供就貸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、
債務人戶籍謄本3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703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73元 陳姝爾簡辰亘簡茂森 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14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19173元 陳姝爾簡辰亘簡茂森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73元 陳姝爾簡辰亘簡茂森 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14日止 年息0.1775% 001 新臺幣19173元 陳姝爾簡辰亘簡茂森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01日止 年息0.2775% 001 新臺幣19173元 陳姝爾簡辰亘簡茂森 自民國114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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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