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7015號
債 權 人 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松厚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龍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求利息百分之6之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,以年息百
分5計算)
㈢陳報債務人購買曳引機及維修零件之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