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7015號
TCDV,114,司促,27015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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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7015號
債 權 人 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松厚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龍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求利息百分之6之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,以年息百
分5計算)
㈢陳報債務人購買曳引機及維修零件之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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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