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7001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張薇薇
債 務 人 林佳穎即林玟伶即林玲芳
一、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捌佰貳拾肆
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按月計收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。
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陸拾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按月計收新臺幣肆
佰伍拾元之違約金。
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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