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95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林繼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陸佰肆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㈠債務人林繼堃於民國112年09月26
日向債權人借款3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6日起至
民國119年09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
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23日止累計352,013元正未給付,
其中322,684元為本金;27,536元為利息;1,793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林繼堃於民
國113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4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
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
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
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23日止累計443
,628元正未給付,其中409,619元為本金;34,009元為利息
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本
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
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695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2684元 林繼堃 自民國114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09619元 林繼堃 自民國114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