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6939號
TCDV,114,司促,26939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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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93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黃文


監 護 人 楊美菊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,自一百零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月(期)固定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,並以3期計算為限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聲請人業於民國(下同)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、資產及負債,並已
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,是故本
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在案,合先敘明。
(二)債務人前於104年0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1萬元整,
約定借款期間自撥貸日即104年03月27日起至111年03月27日
止,以每一個月為一期,共分84期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
,計息利率按聲請人房貸季指標利率加碼激動調整而調整(
目前為年息利率12.58%計算中),又約定倘債務人本息遲延
履行時,另依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所載之計算方
式計收違約金。
(三)今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,自108年02月02日起即未依
約正常還本付息,且貸款契約原約定之到期日業已屆期,債
務人應即全部清償所有負擔,惟屢經聲請人催討仍無效果,
此均立有書面為憑。
(四)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有附呈
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影本為證(原本如奉 鈞
院通知,當即呈送核對)。茲為求清償之簡便,以免判決程
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
保權益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主管機關核准概括承受大眾銀行登記函、個人信
用貸款申請書及其約定事項、繳息紀錄、家事公告查詢結果
均影本各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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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