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6916號
TCDV,114,司促,26916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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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6916號
債 權 人 余德和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共享數位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6%之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者
,以年息5%計算利息。)
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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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共享數位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