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6915號
TCDV,114,司促,26915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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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6915號
債 權 人 莊本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永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(如國泰世華銀行信用貸款資
料及745000元貸與債務人使用之釋明資料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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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