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6903號
TCDV,114,司促,26903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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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903號
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


債 務 人 何俊德

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捌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六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捌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六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伍拾陸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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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