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6886號
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EKA RAHMAN 依卡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具有出賣人、買受人二方簽章之通訊手機產品買賣契
約影本,或兩造交易之對話紀錄。
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「EKA RAHMAN 依卡(居留證號
碼:Z000000000號)」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,並逕覆
本院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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