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6815號
TCDV,114,司促,26815,2025100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81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陳炫安陳俐妍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零參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四點七五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
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13年2月21日,向聲請人訂借1筆
借款,金額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(證物一),約定借款
期限為7年,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20年2月21日止,之後
分84期,每一個月為一期,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1日攤還
本息。借款利息按年率3.751%計算,上開借款利率係按本
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(目前為1.751%)加個別加碼年率2.0%
訂定,上開利率嗣後隨定儲利率指數年率調整時,自調整
後之第一個應繳款日起,按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
原約定個別加碼年率計息。
㈡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務,如因不依期還本、付息
或依本借據(含特別條款)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
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前項所定本金
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
率1%(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)固定計算,前項所定本金
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
(逾期六個月內部分)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
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)固定計算。
㈢惟債務人自114年6月21日起未償還本金及利息,迄今尚欠
本金252,003元整及逾期利息、違約金(證物二)。依借據
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,借款人(債務人)對債權人所
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無須由債權人
事先通知或催告,即喪失期限利益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
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。
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有借據影本為憑,
又債務人現居上開住址,係在 鈞院管轄區內,為求簡便
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
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謹狀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影本一份、小額貸款全部查詢一份、利
率表一份、戶籍謄本一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