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6795號
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蘇偉譽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世泓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。(依狀附掛
號郵件回執顯示,債權讓與通知寄送日期為114年8月6日
,惟債務人於110年11月3日自寄送地址遷離,債權讓與通
知顯未合法送達債務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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