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76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林助信律師即陳竣琳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①遺產管理人林助信律師應僅就管理被繼承人陳竣琳之遺
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玖佰肆拾捌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
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計算)。
②遺產管理人林助信律師應僅就管理被繼承人陳竣琳之遺產
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
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計算)
。
③遺產管理人林助信律師應僅就管理被繼承人陳竣琳之遺產
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