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6750號
TCDV,114,司促,26750,202510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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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6750號
債 權 人 陳原啟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苡婷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,或
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,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,對於
發票人以外之前手,喪失追索權。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
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徐苡婷發支付
命令,惟查,票號NO.0000000、0000000、0000000、000000
0、0000000、0000000、0000000支票7紙,執票人即債權人
為付款提示日,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「發票地與付
款地不在同一省(市)區內者,應於發票日後十五日內,為付
款之提示」,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,是以
,揆諸前開說明,債權人就系爭支票,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
徐苡婷,已喪失追索權,其聲請對徐苡婷核發支付命令於
法不合,應予駁回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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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