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6673號
TCDV,114,司促,26673,2025100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6673號
債 權 人 林小娟即康禎護理之家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品錡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提出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,若為
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