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6673號債 權 人 林小娟即康禎護理之家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品錡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㈡請提出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,若為 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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