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291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蔡宜恭
債 務 人 若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高金裕
債 務 人 羅雅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參拾貳萬肆仟伍
佰柒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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