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6116號
債 權 人 謝棕漢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芳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
明文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
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。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
者,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84
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請陳報債務人郭芳綺之台中實際住居所地,並提出其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㈡請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
明資料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票等影本)或帳號000-000000000
00000為債務人郭芳綺所有之釋明資料。㈢請提出LINE截圖為
郭芳綺之釋明資料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送
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
,揆諸首開說明,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
明責任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