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6108號
債 權 人 孫慧蕊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環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
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環榮發給支付命令,惟狀內並未
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
據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裁定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
日內補正,惟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之補正狀所示債權
人孫慧蕊並無對債務人劉環榮請求之依據,得請求管理費之
人為管理委員會,揆諸上開法條之規定,其支付命令之聲請
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