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6107號
TCDV,114,司促,26107,20251013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6107號
債 權 人 孫慧蕊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明德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
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
證物當事人應為東方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,依民事訴訟法第
40條第3項之規定,債權人只為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,並
無向債務人請求管理費之依據,僅東方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
得向債務人主張權利,依首開法條規定,其支付命令之聲請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