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930號
TCDV,114,司促,24930,202510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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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493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祥即黃俊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
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㈠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提出債務人黃祥即黃俊琿(居留證號碼:Z000000000號)入出境及居留資料。」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,並逕覆本院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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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