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3903號
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、陳浚銘發給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民事訴訟
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
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
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,惟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,依法應行清算
程序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
「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業已命令
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
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
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
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
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
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」
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
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致本院無從得知債務
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無從為文書之送達,亦難認債權人
已合法催告債務人及已陳報其法定代理人,則其聲請核與前
揭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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