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3766號
TCDV,114,司促,23766,202510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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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3766號
債 權 人 謝誠斌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俊晴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俊晴發支付命令,係以其執有
債務人所簽發,票面金額新臺幣2,500,000元之支票1紙,經
提示未獲兌現為由,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利息。惟依債權
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,其發票人欄所蓋印章,依序為第三人
宏順發有限公司印、債務人林俊晴印,而債務人林俊晴又為
宏順發有限公司之代表人,自支票上全體蓋章形式及一般社
會通念以觀,應認票上債務人之蓋章,係代宏順發有限公司
發票,而非與宏順發有限公司共同發票。債務人林俊晴既非
前述支票之發票人,依法自無庸就前述支票負票據責任,是
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,其請求並無理由,依前開說
明,本件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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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宏順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