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3488號
TCDV,114,司促,23488,202510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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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3488號
債 權 人 詹竣騰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卓寶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
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又按執票人不於
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,或不於拒絕付款
日或其後五日內,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,對於發票人以外之
前手,喪失追索權。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 ㈠提出四張支票背面影本以釋明債務人卓寶珍為背書人。
㈡確認是否對債務人請求票號TD0000000、TD0000000、TD000
0000之支票?(台端依據票據關係請求,票號TD0000000、TD
0000000、TD0000000之支票3紙,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
示日,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「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
一省(市)區內者,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,為付款之提示」,
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背書人卓寶珍,已喪失追索權。)」
,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
卷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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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