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443號
債 權 人 林心儀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寶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裁
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㈡確認本件是否請
求支付命令?若是,聲請狀應以書面為之並需聲明請求之訴
訟標的金額、原因事實理由為何?。㈢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民
國114年9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
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