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373號
TCDV,114,司促,22373,20251023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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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373號
異 議 人 施慧玲
代 理 人 陳俊良

上列異議人施慧玲與債務人劉存霖、賴兆新間支付命令事件,異
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114年度司促字第22373號
裁定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異議駁回。
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,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
力;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
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;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,應另為適當之處分,
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送請法院裁定之;法院認第1項之異
議為有理由時,應為適當之裁定,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
新臺幣1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、第240條之4、第7
7條之19第4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異議人施慧玲與債務人劉存霖、賴兆新間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駁回,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
予異議人,異議人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提出異議,然未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經本院於同年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
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2日合法送
達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,異議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是參
諸前揭說明,其異議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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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