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133號
TCDV,114,司促,22133,202510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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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133號
債 權 人 莊明智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彥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
  明文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
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。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
者,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84
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(依一般證劵交割違
約,應由證劵公司追討交割款,為何本件是由莊姓營業員損
失120,559元,而由營業員追討交割款之原因理由為何?並
提出釋明資料如:代墊款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
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顯未釋明。揆諸前揭規定,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
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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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