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020號
TCDV,114,司促,22020,202510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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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020號
債 權 人 江欣潔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鄒沛璇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
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提供債權人及車主(車號000-0000)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
。㈡提出修復汽車費122131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。」,然債
權人雖於民國114年8月21日陳報仍需時間等候補齊相關資料
,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依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,應
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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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