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14年度,49號
TCDV,114,司,49,202510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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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字第49號
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


法定代理人 林淑媛
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皇家蛋糕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經聲請人依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
法)第73條規定派員於民國113年5月29日向相對人實施勞動
檢查,檢查結果發現相對人有違反勞基法第23條第2項、第3
0條第5項、第36條第1項、第38條第1項之情事,聲請人應依
法予以行政處分。惟相對人原登記之代表人施承富於113年6
月1日死亡,又該代表人為相對人之唯一股東董事,後續
相對人未有繼承人或清算人行使職權,為辦理行政處分之必
要,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、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項之規
定,請求鈞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其職權,俾利聲請人
依法辦理後續行政處分等語。
二、經查: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
113年6月4日中市勞動字第1130027888號函檢附之勞動檢查
結果通知書暨送達證書、施承富之診斷證明書、相對人公司
登記資料、本院114年5月15日中院漢民科字第1144100101號
函在卷可稽,核屬有據;又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勞基法認應
予以行政處分,惟相對人已無其他董事可對外代表行使職權
,致聲請人無從辦理行政處分,而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
,亦非無憑。然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:非訟
事件程序費用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聲請人負擔,同法第
26條第2項則規定:聲請人未預納費用者,法院得拒絕其聲
請。而臨時管理人之報酬屬選任臨時管理人程序所產生之必
要費用,是前開費用應解為包括法院酌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之
報酬金額在內。又相對人如已無資力可供給付臨時管理人報
酬,倘聲請人亦不願意墊繳臨時管理人報酬,顯難期待臨時
管理人選任後程序之進行。是以,法院認有由聲請人預納臨
時管理人報酬之必要時,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
定,命聲請人預納,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,拒絕其聲請。
三、次查:依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114年度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
詢結果財產、所得資料,顯示相對人名下無財產與所得,堪
認相對人無資力支付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甚明,又本院業已函
詢聲請人是否同意墊繳願任臨時管理人之律師所預估之報酬
,並經聲請人陳明不同意墊繳報酬等語(本院卷第59頁),
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礙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
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宇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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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皇家蛋糕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