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
原 告 許宓斯
洪千賀
郭庭君
舒姝
歐亮欣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彥君律師
被 告 爆料奶酪有限公司
特別代理人 吳佳靜
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
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定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,變更為民國11
4年10月23日下午5時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之。變更期日,除別有規定
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定宣判期日,因114年10月24日適逢國定假日
,且提前宣判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,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 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航代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沛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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