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4年度,13號
TCDV,114,勞訴,13,202510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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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13號
附帶上訴
即 被 告 冠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冠伶
附帶被上訴
即原告 陳呈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附帶上訴人對於民
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,惟未其據繳納第
二審裁判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,法院及當事人
應受拘束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。查附帶上訴
係就第一審敗訴即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提起附帶上訴
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勞補字第713號裁定核定
為164萬8,200元確定(見本院卷第35至36頁),則依前揭規定,
法院及兩造即應受其拘束,是本件附帶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3萬1,2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附帶上訴
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附帶上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​​​​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廖于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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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冠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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