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756號
TCDV,114,勞補,756,2025103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756號
聲 請 人 曾侲穎

相 對 人 微樂應用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石璨萌
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
定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
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
執行法之規定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勞
動事件法第15條、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
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萬4,
02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1,
000元,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檢送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送相對人,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,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,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聲請
人。
四、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
解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廖于萱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微樂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