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677號
TCDV,114,勞補,677,2025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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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677號
原 告 陳姿玲
汪政宏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韡創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86元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;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
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9,458元(含原
陳姿玲請求積欠薪資12,600元、加班費36,450元、勞工退
休金12,479元;原告汪政宏請求積欠薪資12,600元、加班費
32,850元、勞工退休金12,479元,計算式:12,600+36,450+
12,479+12,600+32,850+12,479=119,458),原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76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
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應暫免徵收
判費3分之2即1,174元(計算式:1,760*2/3=1,174)。是本
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86元(計算式:1,760-1,174=586)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 王詩銘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曾靖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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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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