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675號
TCDV,114,勞補,675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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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675號
原 告 王韻筑
訴訟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鉑鈞投資發展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肯特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
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4,710元(
含薪資4萬1,000元、資遣費16萬2,577元、預告工資4萬1,00
0元及特休未休工資6萬133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230
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
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
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暫免徵收
判費3分之2即2,820元(計算式:4,230元×2/3=2,820元),
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410元(計算式:4,230元-2,8
20元=1,41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邱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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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鉑鈞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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