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448號
TCDV,114,勞補,448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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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448號
聲 請 人 梁右君
相 對 人 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

負 責 人 劉長泰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
定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
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
執行法之規定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勞
動事件法第15條、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
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
3,11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
1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,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,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聲請人。
四、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
解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建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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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山水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