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執字第145號
聲 請 人 高榮紅
相 對 人 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志忠
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民國114年7月24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
結果(案號:2286H0772)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53
,042元之調解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等之勞資爭
議,於民國114年7月24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
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(下同)353,042元,於114
年9月30日前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。然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
方案所載義務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
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
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
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
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就前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
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2286H0772)、永豐銀行存摺封面
及內頁附卷可稽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
載之給付義務。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
,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
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 3條第2款、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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