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全字第129號
聲 請 人 張連峯
按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,徵收裁判費
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
有明文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益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
人聲請假扣押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第6款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
法 官 吳金玫
法 官 張詩靖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張峻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