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A01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一、宣告A01(男,民國(下同)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 編號:Z000000000號,最後設籍地址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 00號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於103年10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。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A01遺產負擔。 理 由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A01(男,00年00月00日生)年滿80 歲以上。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,於97年12月30日經核准 逕為住址變更登記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即臺中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,其後均無任何戶籍遷徙之紀錄,嗣經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函 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通報為失蹤人口,警方於100 年10月14日受理登記,失蹤發生日期為100年10月14日,至 今已逾3年,仍未尋獲。查A01無入出境相關資料、非臺中市 政府社會局安置個案、無使用殯葬設施紀錄、無全民健保資 料、未具有榮民、榮眷身份、無申請社會福利紀錄。經臺中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人員於111年12月14日訪查大雅里里長李玲珍、A0 1前住所之鄰居甲○○等人均稱:未見過A01等語。爰依民法第 8條、家事事件法第154條、第155條之規定,聲請宣告A01死 亡等語。二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 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,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,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,業據提出戶籍資料、內政部移 民署113年8月22日函覆入出境資料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3 年8月21日中市社工字第1130123274號函、臺中市生命禮儀 管理處113年8月26日中市生崇字第1130007530號函、衛生福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9月3日健保醫字第1130118346號 書函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113年8 月21日中市處字第1130008741號函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3 年8月26日中市社青字第1130124485號函、衛生福利部社會 及家庭署113年8月22日社家老字第1130111310號函、臺中市 ○○區○○000○0○00○○區○○○0000000000號函、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113年8月21日保普老字第11313056960號函、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親屬、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100年9月30日中市警豐分戶字第1000037040號函、A01 之失蹤人口報案資料等件為證,堪認屬實。四、本件失蹤人於100年10月14日失蹤,失蹤時已逾80歲,迄未 尋獲,算至103年10月14日屆滿3年,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人 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,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 滿,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 下,自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,並應以 失蹤屆滿3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03年10月14日下午12時,作為 確定其死亡之時,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嘉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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