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(公示催告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4年度,120號
TCDV,114,亡,120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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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
114年度亡字第120號
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失蹤人高蘭之財產管理人
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准對失蹤人高蘭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統一編號:GA0
0000000號,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巷00號)為
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
二、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,向本院陳
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
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期間內,將
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 劉奐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嘉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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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