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
114年度亡字第120號
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失蹤人高蘭之財產管理人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失蹤人高蘭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統一編號:GA0
0000000號,最後設籍地址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巷00號)為
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
二、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,向本院陳
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
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期間內,將
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嘉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