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721號
原 告 黃家堃
訴訟代理人 江怡欣律師
洪明儒律師
被 告 張欣濡
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
葉茂華律師
參 加 人 黃明政
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茲因仍有應調查之事
項,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賴恩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