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721號
TCDV,113,重訴,721,2025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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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721號
原 告 黃家堃
訴訟代理人 江怡欣律師
洪明儒律師
被 告 張欣濡

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
葉茂華律師
參 加 人 黃明
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茲因仍有應調查之事
項,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1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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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