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618號
TCDV,113,重訴,618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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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618號
原 告 劉碧
楊佳儒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
黃章峻律師
被 告 林貴幸
廣三帝王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蔡家妤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
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6日下午2時40分,
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被告請於114年11月15日前就下列
事項,具狀表示意見(繕本逕送對造),「廣三帝王天廈大樓
是否為住商兩用大樓?住家與商用使用上如何區隔?住家與商用
如何對外通行?住家可否使用商用之通道對外通行?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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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