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457號
上 訴 人 林周正
被 上 訴人 溫宗翰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
114年9月2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500萬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9萬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
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卉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