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43號
原 告 蔣雅庭
莊清原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
複 代 理人 胡玉龍
被 告 林益紹
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
複 代 理人 石育綸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時四
十分,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因原告提出「民
事陳報(五)狀」查報本件訴訟標的物即兩造間共有坐落臺
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業經本院豐原簡易庭以112年度
豐簡字第426號判決分割確定,並檢附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
影本為證,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
必要。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