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43號
TCDV,113,重訴,43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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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43號
原 告 蔣雅庭
莊清原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
複 代 理人 胡玉

被 告 林益紹
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
複 代 理人 石育綸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時四
十分,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因原告提出「民
事陳報(五)狀」查報本件訴訟標的物即兩造間共有坐落臺
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業經本院豐原簡易庭以112年度
豐簡字第426號判決分割確定,並檢附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
影本為證,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
必要。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思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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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