契約爭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392號
TCDV,113,重訴,392,2025101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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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重訴字第39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臺中市政府

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
上列當事人間契約爭議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8,227,700元(見本院卷第21頁)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3,886,30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
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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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