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277號
上 訴 人 陳竹華
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
被 上訴人 陳茗宏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4年9月17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然未據繳納上訴費。本件第一審
判決係判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全部之訴。上訴人上訴聲明則為:
原審判決廢棄;前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。是
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相當於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,
為新臺幣34,182,799元(見第一審卷第99-102頁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97,058 元,扣除上訴人自行繳納之127,732元後,上訴
人尚應補繳369,32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69,3
26元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賴玉真